如何认定贪污犯罪?
在实际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财物的情况,让人疑惑这是否构成贪污犯罪。比如单位里某些领导的一些经济行为让人存疑。想具体了解贪污犯罪认定的详细标准,包括主体、行为等各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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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犯罪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犯罪主体方面**:贪污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例如,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就可能构成贪污犯罪。法律依据是刑法中对贪污罪主体的相关规定。 **主观方面**:主观上必须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贪污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公职人员明知某项资金是公共财产,却故意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就具备了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 **犯罪客体方面**:贪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比如,公职人员贪污扶贫专项资金,既损害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例如,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自己管理单位财务的职务便利,通过做假账等方式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就属于贪污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如果贪污的公共财物数额虽然没有达到5000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如多次贪污等,也可能构成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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