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有哪些抗辩权的规定?


在探讨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债权转让的含义。债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通过合法的方式让给了第三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这就为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行使抗辩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那债务人具体有哪些抗辩权呢?首先是权利未发生的抗辩权。如果债权本身就不应该产生,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债务人就可以以此对抗新的债权人。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毒品的合同,这显然是违法的,合同无效。之后乙把所谓的“债权”转让给丙,甲就可以以合同无效、权利未发生为由,对丙主张抗辩。 其次是权利已消灭的抗辩权。当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债权就相应地消灭或部分消灭。此时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债务人可以向新的债权人主张债权已消灭。比如,老张向老李借了1万元,老张已经按时归还了借款,老李却把这1万元债权转让给了老王,老张就可以向老王提出债权已消灭的抗辩。 再者是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债务人基于一些法定的事由,可以拒绝履行债务。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假设A和B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A先交货,B再付款。A把对B的债权转让给C,但A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先交货,那么B就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C付款。 此外,诉讼时效抗辩权也是债务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如果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债务人可以对新的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比如,赵某对钱某的债权已经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赵某把该债权转让给孙某,钱某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债务人在债权转让时的抗辩权是法律赋予的重要权利,目的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权转让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在面对债权转让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