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对财务方面的事情比较关注。最近听到有人说挪用公款罪有不同的数额标准,不同情况认定好像不一样,我就想具体了解下,挪用公款罪在法律上到底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数额大小以及对应的情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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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时,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 “情节严重”:一是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是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是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是其他严重的情节。 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以及其他严重的情节。 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这些规定是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量刑,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款的安全使用。不同的数额标准和情节认定,是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制定的,目的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给予恰当的惩处。 相关概念: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是法律根据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挪用公款金额划分的不同等级,用于区分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而确定不同的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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