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区别?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有点搞混了。想弄清楚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准确判断是犯了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它们在各方面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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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公司除董事、监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一般职工,其他企业或单位职工,以及国有公司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职工 。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像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本单位的资金,比如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临时账户上的资金也可成为其对象。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国有财产中的公款、在国有企业管理等过程中的私人财产中的货币,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以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再者,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部分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款的部分所有权。 最后,刑罚也有差异。一般来说,挪用公款罪的刑罚相对较重。《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挪用资金罪的刑罚与之相比则较轻。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要综合考虑主体身份、涉及对象、侵犯的客体以及对应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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