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究竟是怎样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对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好像都涉及到资金的挪用,但具体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呢?比如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的差异,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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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主要有以下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例如,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比如,普通民营企业中的员工挪用单位资金就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犯罪客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公款通常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这里的资金范围更广,包括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行为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款,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资金。例如,某国有企业的财务人员挪用单位公款用于个人投资。挪用资金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这里的单位可以是国有性质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单位。例如,某私营企业的员工挪用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消费。 **法律依据及量刑不同**: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行为对象以及法律量刑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法律实践中需要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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