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政部门的人进行的社会救助属于什么?

我不太清楚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开展的社会救助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行政行为吗?还是有其他的定义,对这方面很疑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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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社会救助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而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民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社会救助的行政管理职责。当民政部门的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社会救助工作时,他们是在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例如,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和救助金发放等。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该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这表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行为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 民政部门在实施社会救助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比如,在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核、公示等一系列程序,以确保救助资源能够准确地发放到真正需要的人手中。如果行政相对人(即接受救助或申请救助的人员)认为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也从侧面证明了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受到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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