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留置看护属于什么?
我对监察留置看护不太了解,不知道它在法律层面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一种强制措施相关的行为,还是有其他的定义?想弄清楚它的性质、所属范畴这些具体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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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看护是在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过程中,为保障留置场所安全、确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规执行而进行的一项工作。从性质上来说,它是保障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辅助手段。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留置看护工作就是为了确保留置措施能在法定的条件和期限内得以安全、有序地实施。 从所属范畴来讲,监察留置看护属于监察工作中的执行保障环节。监察机关在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需要确保被调查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逃跑、串供、自杀等情况。看护人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被留置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管和看护,记录其生活、健康等情况。同时,也要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比如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合理的休息时间等。 总之,监察留置看护工作对于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监察工作的正常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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