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形的数额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国企上班,最近公司在做内部审计,我突然担心之前在财务工作中,因一些紧急情况动用了公司款项,不确定是否涉及挪用公款。想知道在挪用公款罪里,那三种情形下数额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好判断自己的行为有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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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三种情形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若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简单来说,要是把公款拿去干违法的事儿,达到三万就可能构成犯罪,到了三百万就是数额巨大了,而一百万以上就算情节严重。 其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要是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这就是说,用公款去赚钱,五万以上就算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犯罪,五百万元以上就是数额巨大,二百万元以上算情节严重。 最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同样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具有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等情形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借了公款超过三个月没还,达到五万以上就可能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上述挪用公款行为的,是挪用公款罪,会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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