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该如何界定?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最近听闻有同事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的事。我不太清楚到底哪些钱算挪用公款罪里说的公款。想具体了解下,在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是怎么界定范围的,哪些资金会被认定为公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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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大致包含以下几类: 首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属于公款。这些单位的资金,不管是日常运营资金,还是专项资金等,都在这个范畴内。比如国有工厂的生产资金、国有医院的医疗经费等。 其次,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也算公款。像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还有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扣押、冻结期间按“公款”对待。这是因为这些私人资金处于特定的管理状态下,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和正常秩序。 再者,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属于公款。《刑法》第38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这些特定款物是专门用于特定公益目的,关乎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 另外,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 最后,一些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也属于公款。例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即便这些单位状态特殊,但资金的“公款”属性依然存在。 总之,法律对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界定,旨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防止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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