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了,财务这边对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太确定。不清楚在税法上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问问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到底需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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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下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就是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某些原因,比如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按照规定不能再抵扣,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而自产产品,是指企业自己生产制造的产品。在建工程则是企业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因为自产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其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已经在生产环节按照规定进行了抵扣。当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时,这并不是将购进的货物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而是一种企业内部的资产使用行为。


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视同销售货物,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营改增后,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基本已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应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其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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