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应如何计入?


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的税务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上要按照销售行为来对待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概念在我国增值税相关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的计入需要分不同的业务场景进行处理。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情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同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应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当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应按照货物的成本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还需要缴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还要加上消费税税额。 总之,视同销售的增值税计入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视同销售业务类型,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