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由哪里管辖?


在法律中,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需要了解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一个是法定管辖,它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管辖;另一个是协议管辖,即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中双方书面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这个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么当纠纷发生时,就应向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那就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而言,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以租赁物的使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租赁物使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如果是涉及房屋租赁的合同纠纷,情况又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属于不动产,所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管辖法院。总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定管辖以及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