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由谁管辖?
最近遇到了租赁合同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该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管这个事儿。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比如合同里有约定或者没约定,还有涉及房屋租赁这种特殊情况时,到底是由哪些法院来管辖租赁合同纠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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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管辖问题,涉及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这几个方面。 首先是专属管辖,如果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有不可移动的特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开展调查、勘验等诉讼活动。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是协议管辖,要是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并且这个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就按照约定的法院管辖。不过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后是法定管辖,在没有专属管辖和有效协议管辖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如下: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确定租赁合同管辖时,先看是否有符合规定的约定,再看是否属于专属管辖,都没有的话就依据法定管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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