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何时写入宪法的?
我一直很好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重要理念在宪法中的体现时间。我知道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这一理念写入宪法意义重大。所以想了解下,它具体是在哪一年被正式写入宪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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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在2004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人权指的是每个人基于其自身的人格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涵盖了生存权、发展权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了对人的基本尊严和价值的肯定。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修改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一规定,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为宪法原则,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它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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