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个企业的负责人,最近企业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拿去赞助活动了。我不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需不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该如何计算税费,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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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应税消费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内的消费品。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当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其他方面”就包括了赞助等非生产性用途。 也就是说,企业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拿去赞助,这种行为是需要缴纳消费税的。 关于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 -比例税率)。 此外,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赞助,同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通常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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