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保证这种担保方式下,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间。下面来详细介绍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首先要明确一般保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也就是说,只有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简单来讲,就是在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拒绝承担责任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将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即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一定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人也要清楚了解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