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一般保证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 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一般保证,现在债权人说要起诉,我不太清楚民法通则里关于一般保证保证人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时效是多久,过了时效我还有没有责任这些问题,我都很疑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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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领域中,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而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
《民法通则》已废止,现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对于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里所说的“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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