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人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人,现在有些担心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太清楚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诉讼时效,也怕因为不懂而错过维护自己权益的时机,想了解下在《民法典》里,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到底是怎么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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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里,担保人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过要注意,这里面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则依照其规定 。 举个例子帮助理解,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到期没还钱,同时也知道作为担保人的你有还款责任了,从这个时候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但如果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了,人民法院一般就不再予以保护了,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 另外,这里面涉及到不同的保证责任,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也有不同。比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相关概念: 一般保证责任: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承担的保证责任。通俗说,就是先找债务人还钱,实在还不上了,才轮到担保人。 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偿还债务,也可以找债务人,担保人跟债务人承担一样的还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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