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是多久?

我给朋友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当时没仔细看合同,也不记得有没有约定保证时间。现在心里很不踏实,就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这种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要是没约定的话会怎样?想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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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连带责任的保证时间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证合同里明确约定了保证时间,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执行。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就有不同的规定。一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这种情况下,法律将其视为没有约定;二是双方对保证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这些视为没有约定或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比如,债权人给了债务人一个宽限期让其还钱,那么从这个宽限期结束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简单来说,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就按法定的六个月来计算保证期间。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大家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相关概念: 连带责任: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 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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