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关于担保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之前给别人做了债务担保,当时在合同里也没太留意担保期限的事儿。现在有点担心,想弄清楚在民法典里,担保期限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呀?是按我们自己约定的来,还是有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要是没约定又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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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担保期限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担保期限,简单来说,就是确定担保人在多长时间内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时间段。 在担保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当出现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担保物权消灭。也就是说,担保物权的期限随着主债权等特定情况的发生而结束。 若是保证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首先,保证期间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约定。不过,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视为没有约定;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所以,在进行担保行为时,一定要关注担保期限的约定,避免因期限问题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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