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是否还有效?
我给别人做了担保,当时没约定担保时间,现在已经过去六个月多了。我想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这担保还有效不?主要是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担保人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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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是否有效,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要明白保证期间这个概念,它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且这个期间不会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况。 如果是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当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是保证期间超过了这个时间,保证人原则上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做保证人,没约定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到了之后过了六个月多,乙还没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丙就不用再担责了。 不过要是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这个约定不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不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那就按照约定来,即使超过六个月,只要在约定期间内,担保就可能是有效的。另外,要是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这种情况下超过六个月但在二年内,担保也是有效的。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这种情况下超过六个月是否有效,要根据宽限期届满的时间以及是否在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等来判断。总之,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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