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说,就是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时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小明借给小红一笔钱,约定还款日期到了,小明知道小红没还钱(权利受损害且知道义务人),这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八十九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二条 )。 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四条 )。而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 另外,像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