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事实收养可以做公证吗
我现在有个情况,多年前我实际收养了一个孩子,一直没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但我们生活得就像正常的亲子。最近涉及一些事情需要确认这种收养关系,想问问按照民法典规定,这种事实收养能不能去做公证呢?我就想了解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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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规定下,事实收养是可以做公证的。首先,咱们来说说什么是事实收养,简单讲就是虽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理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类似收养的事实,比如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就从法律层面为事实收养做公证提供了依据。 不过,要注意的是,在为事实收养关系办理公证手续时,必须符合《民法典》中所规定的收养条件。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才会依法出具公证书。即使完成了公证,收养人仍然需要向有关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因为只有经过登记,收养关系才算正式、合法地确立。 总之,事实收养可以做公证,但要满足法定条件并按程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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