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事实收养孩子?
身边有人收养孩子但没办手续,长期以父母子女关系生活着。不太清楚这种事实收养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事实收养是被允许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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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一般不可以事实收养孩子。 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存在抚养与被抚养关系,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合法的收养关系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缺少这一关键环节的事实收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不过,在1992年《收养法》施行前,对于符合当时相关规定的事实收养关系,存在一定的特殊认定情况。1984年8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当时的事实收养关系认定有相应规定,但那是针对特定历史时期的。 总之,若要收养孩子,应遵循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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