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尾了需要向对方索要哪些费用?


当发生追尾事故,被追尾方是可以依法向对方索要相关费用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可以索要的费用类别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车辆维修费用。这是比较直观的一项费用,当车辆因被追尾而损坏,维修车辆所产生的费用,责任方应当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就属于这里所说的损害赔偿范围。 其次是车辆贬值损失。如果车辆是刚购买不久的新车,即便经过维修,车辆的实际价值也会因事故而降低,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车辆贬值损失。不过在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和赔偿存在一定争议,需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损失金额。 再者是误工费。如果因为处理事故、维修车辆等耽误了工作,导致收入减少,被追尾方可以索要误工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里的误工减少的收入就是误工费。 另外,如果事故导致受伤就医,还可以索要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这些同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是指为治疗因事故造成的伤病而支付的费用;护理费是指因受伤需要他人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因就医等产生的交通费用;营养费是指为促进身体恢复而需要补充营养所产生的费用。 如果车辆是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无法正常运营,还可以索要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