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给别人做了保证人,现在有点担心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问题。不知道这两个时间是怎么算的,要是过了时间我还需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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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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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但又紧密相关的概念,对于保证人来说至关重要。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简单来讲,就是债权人必须在这个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了。保证期间可以由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而诉讼时效则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就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丙是保证人。乙向甲借款,约定还款期限是一年,丙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一年后)起六个月。如果甲在这六个月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从甲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甲在这六个月内没有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丙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不存在后续的诉讼时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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