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是否属于用益物权?
我家有块地,旁边有块别人的地,我想利用他家的地让我家地通行更便利些,这是不是涉及地役权呀?我不太清楚地役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想知道地役权到底属不属于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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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收益。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比如,A村为了使本村村民通往公路更方便,与相邻的B村约定,在B村的土地上设立一条通行道路,A村对B村土地享有的这种通行权利就是地役权。 其次,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表明地役权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并且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 最后,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属性,如具有一定的排他性等。同时,地役权的设立、变更等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总之,地役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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