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领用原材料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


在讨论自建领用原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转出。进项税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是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由于某些原因,比如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照规定就不能再抵扣进项税了,需要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造不动产(自建属于建造不动产的一种形式)领用原材料,不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一般情况下,自建领用原材料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自建不动产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购进原材料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在领用原材料用于自建时,不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比如企业购买了一批钢材用于生产产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之后企业将部分钢材用于自建厂房,这种情况下就无需进行进项税转出。 不过,如果自建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比如因管理不善导致原材料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情况,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按照规定做转出处理。所以,正常的自建领用原材料不需要进项税转出,但要关注是否存在非正常损失等特殊情况,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