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缺购入时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购入货物出现短缺是比较常见的情况,而短缺购入时增值税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购入货物发生短缺时,其增值税处理主要分为合理损耗和非合理损耗两种情况。 对于合理损耗,它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正常的物资损耗。在税法规定中,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比如企业购入煤炭,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扬尘等原因会有一定的合理损耗,这部分损耗不影响增值税的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合理损耗下,企业按照实际收到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正常抵扣即可,增值税处理相对简单。 而非合理损耗则不同。非合理损耗通常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发生非合理损耗时,这部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具体操作时,企业要计算出短缺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例如企业购入的一批电子产品因仓库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被盗部分电子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用于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如果是供货方的责任导致货物短缺,购货方应向供货方索赔,对于短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购货方也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供货方重新补发货物,购货方可以根据新取得的发票重新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在短缺购入货物时,企业要准确判断短缺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增值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