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无法付出的账款增值税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有几笔以前年度的账款,确定无法付出了。现在不知道在增值税方面该怎么处理,是要做进项税转出,还是有其他的处理方式呢?我不太懂这方面的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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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以前年度无法付出的账款增值税问题时,首先要明确几个关键概念。 无法付出的账款,通常是指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给债权人的应付款项。而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于无法付出的账款,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增值税的缴纳或抵扣调整。因为增值税主要与货物或服务的销售、购进等流转行为相关,而不是与债务的清偿情况相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主要基于应税销售行为。比如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无法付出的账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范畴,所以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其进行增值税的特殊处理。 不过,虽然无法付出的账款不涉及增值税,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能会有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其他收入。无法付出的账款通常会被视为企业的其他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在遇到以前年度无法付出的账款时,重点应关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而不是增值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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