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为集体福利发放应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之前有一批货物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了,现在打算把这批货物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员工。我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不知道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要怎么操作,是要转出还是有其他办法,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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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中,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用于集体福利发放的情况,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而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各种福利,比如发放实物福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按照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依据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具体来说,就是用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简单来讲,企业把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就不能再享受这部分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了,要把这部分税额从可以抵扣的范围中剔除出去,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调整,以确保符合税法要求,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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