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同销售是否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货物,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想知道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不视同销售的情形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判定标准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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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讲,就是有些业务虽然在会计上可能不算作销售行为,但按照税法规定要当作销售来处理,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转出呢,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因为某些原因,不能再抵扣进项税了,就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所以,不视同销售并不一定就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判断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关键要看该业务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如果购进的货物等用于上述规定的项目,即便不视同销售,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要是没有出现上述规定的情况,即便不视同销售,也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比如企业购进办公用品用于日常办公,这既不视同销售,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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