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就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不同情况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所不同。 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你对县公安局的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你既可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当地海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那就得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比如你对乡政府的行为不服,就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接下来看看行政复议和审判期限。行政复议期限方面,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