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以危房为由强拆是否合法?
我家房子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突然说房子是危房要强行拆除。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想知道他们这样做合法吗?主要是想弄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强拆有没有法律依据,我的权益该怎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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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以危房为由强拆不一定合法。首先,危房认定有着严格规定。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这意味着,如果征收方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其自行认定危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即便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也不意味着征收方就可以直接强拆。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对被列入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须以落实安置补偿为前提。如果征收方没有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就以危房为由强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另外,从行政程序角度看,依据《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证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并应作出书面形式的强制执行决定。若征收方未履行这些程序就强拆,同样是违法的。 总之,征收方以危房为由强拆需要满足多个法律条件和程序才合法,若不满足,被征收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危房鉴定:是指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房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危房以及危房的等级。 先补偿、后搬迁: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要先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等权益后,被征收人才有义务进行搬迁。 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定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要求,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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