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时,相关方是否有权利拆除房屋?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出现房屋被拆除的情况。有的拆迁户疑惑自身权益未保障时房屋能否被拆,有的担心拿到补偿款后房屋仍被不合理拆除。想了解在各种具体情形下,究竟谁有权拆除房屋,拆除需要遵循怎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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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对于合法房屋,除法院外任何行政机关一般均无权强拆。 具体来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若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对合法房屋的强拆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实施的强拆行为便属于违法强拆。而且,征地拆迁期间行政机关若要进行强拆,必须申请法院执行,并且有严格的前置程序。 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于那些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等,如需进行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在公告期限内采取行动。在此期间,若当事人既未对行政复议结果提出异议,也未就相关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同时也未自行进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将有权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总之,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拆除需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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