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签协议是否有效?


在征地拆迁中,不签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从一般的合同成立生效角度讲,拆迁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所以通常情况下,如果拆迁协议未签字,则该协议尚未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对于征地拆迁行为本身的效力而言,如果政府部门已经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包括完成了征地的审批、公告,制定并公告了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等,即便被征收人未签署征地协议,征地拆迁行为也可能是合法的。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也就是说,只要相关程序合法,即使被征收人不签字,政府也可以依法进行征地拆迁。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随意进行强制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情况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后,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了拆迁协议的主要义务(如支付补偿款、提供安置房等),而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则即使未签字,该协议也可能被视为已经成立并生效。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具体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