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在征地过程中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违法拆迁在征地过程中的处理方式,会根据违法情形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如下: 对于拆迁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如限制人身自由、实施人身攻击、投掷砖块、深夜破门、破坏财物、发送恐吓电话和传播恐怖言论等极端行为: - 被拆迁者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并保存相关证据。若暂时无法获得警方协助,可在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前提下,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自我保护行动。 - 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针对违法征地行为: - 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将问题反映至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若情况严重到已经触犯法律法规,还可以选择直接向警方报案,或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举报。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违法征地证据,还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途径,收集征收方在程序操作方面的违法行为。 - 相关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若涉及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 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 若是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此处理方式的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 总之,任何采用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以及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那些对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如果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如果他们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则应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至于那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人,同样应当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