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有权利收取物业费吗?
我家是拆迁安置房,最近物业突然说要收物业费,可我之前没听说过拆迁安置房还要交这个费用。我不太清楚他们有没有权利收,也不知道该交不该交,所以想问问大家,拆迁安置房到底有没有权利收物业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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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拆迁安置房是否有权利收取物业费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物业费是指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安置房小区有物业服务合同存在,那么相关约定对业主是有约束作用的。 对于拆迁安置房而言,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拆迁安置房所在的小区是由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这些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诸如小区卫生清扫、安全保卫、设施维护等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是有权利收取物业费的。因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便利和保障,就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然而,也有部分拆迁安置房可能是由当地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并且可能在前期有相关政策规定由政府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能不需要缴纳物业费或者只需缴纳少量费用。另外,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业主可以与物业进行协商,要求其改进服务,甚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少或者拒交物业费。所以,拆迁安置房是否有权利收取物业费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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