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谈不拢就认定为违建合法吗?

我家房子面临拆迁,可拆迁补偿实在谈不拢。这时候拆迁方突然说我家房子是违建,要按违建处理,我特别困惑,这到底合不合法?我就想弄清楚,他们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有没有依据,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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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谈不拢就认定为违建这种做法通常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就表明,对于房屋是否属于违建的认定,应该在拆迁决定作出之前就完成,而不是在拆迁补偿谈不拢的时候才认定。 正常的程序是,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比如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为违建的,才可以不予补偿。 在实践中,一些拆迁方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在谈不拢补偿时就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这其实是“以拆违促拆迁”,属于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行政目的不当。例如,如果房屋多年前就已建成,当时相关部门没有进行查处,现在拆迁时却突然认定为违建,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违建认定应该及时进行,不能为了拆迁而临时为之。 另外,即使房屋最终被认定为违建,行政机关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要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进行听证等,不能直接就进行拆除。 相关概念: 以拆违促拆迁:指的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快速拆迁的目的,将一些本不应认定为违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违建,通过违建认定来逼迫被拆迁人接受拆迁条件。 行政权力滥用: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目的,不合理地使用权力,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目的不当: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其目的不符合法律授权的宗旨,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正当的行政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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