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


判断拆迁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相关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这意味着相关部门会对房屋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实。如果房屋没有合法产权,一般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例如,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的房屋,其合法性就存在疑问。 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这是为了防止一些人在得知房屋要拆迁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比如未经许可擅自加盖楼层等,这类新增或改建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一般来说,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1. 未经审批或审批未获通过的建筑物。比如,在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土地新建房屋。 2. 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筑物。例如,规划许可证上规定房屋只能建三层,但实际建了五层。 3. 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物。比如原本规划是住宅,但后来未经许可改为商业用房。 4. 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临时建筑通常有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期限未拆除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5. 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许可证的建筑物。 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房屋没有相关证件,也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比如《城乡规划法》施行之前(2008年之前)建的,或是扩建、翻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房产证,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仍属于合法建筑,在拆迁时,相关部门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