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着多项重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要对该申请进行接收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予以受理。比如,一家企业认为当地工商局的某项处罚决定不合理,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就需要受理该申请。 其次,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在受理申请后,为了全面、客观地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况,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获取相关证据,查阅与该行政行为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例如,在对环保部门的某项责令停产停业决定进行复议时,复议机关可以向环保部门调取该企业的环境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再者,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这是行政复议机关的核心职责之一。复议机关要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依据、事实认定、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其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合理适当。经过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拟订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如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 此外,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如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等)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最后,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如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存在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如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等,行政复议机关有权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