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在《民法典》中,债的担保方式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主要的几种担保方式。 首先是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第三方(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作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还不上钱,保证人就要替他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其次是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张三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李四,但张三仍然可以继续住在房子里。如果张三到期不还钱,李四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张三的房子来拿回自己的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也是常见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则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例如,王五向赵六借钱,王五把自己的珠宝交给赵六作为质押。如果王五不还钱,赵六就可以处置这些珠宝。《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也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把汽车交给乙修理,修理好后甲不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也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给卖方,如果买方反悔不买了,定金就不能要回;如果卖方反悔不卖了,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这些债的担保方式在不同的场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