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有哪些程序?


行政复议期间主要有以下程序: 首先是申请程序。申请时效方面,申请人一般要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不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是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了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得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方式上,既可以书面申请,也能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话,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申请人相关信息。书面申请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申请理由和要求,以及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内容。相关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接着是受理程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要是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受理。而且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这部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等条款。 然后是审理程序。审理前要做准备工作,行政复议机构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之后,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最后是决定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相关概念: 行政复议申请人:就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从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