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在第几条?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多年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哪条是认定事实婚姻的,这样我能清楚我们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对我们之后处理一些事情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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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法典》本身并没有专门针对“事实婚姻”认定的具体条文。不过,事实婚姻相关的认定规则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找到依据。 依据该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通俗来讲,就是双方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均无配偶且自愿结婚等。也就是说,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满足这些结婚实质条件,法律会把这种情况当作事实婚姻看待,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如同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一样,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适用与合法婚姻相同的法律规定。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这意味着在此时间之后,即使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法律也不承认他们是事实婚姻。如果他们要分开,不能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一般是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共同共有等原则进行处理,和合法婚姻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类似情况,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去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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