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在特定时间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状态。 具体认定条件如下:首先,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他们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在日常生活中对外以夫妻自称,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等让周围人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最后,这个时间点很关键,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这里所说的结婚实质要件,包含几个方面。一是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也就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二是双方自愿结婚,不能有强迫、干涉等情况;三是双方都没有配偶,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四是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视为同居关系。例如,张三和李四在1993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当时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了。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所以,判断是否为事实婚姻,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和时间界限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