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对事实婚姻是如何处理的?
我和伴侣没领结婚证,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很久了。最近有一些涉及婚姻权益的事需要走法律程序,我不太清楚在民事审判里,像我们这种情况会怎么被处理,想了解具体的处理方式和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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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区分的。 首先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 关于处理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其事实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和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类似,比如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会按照婚姻关系的原则进行处理。 要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登记后,婚姻关系自登记时起受法律保护。若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此时,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一般是按照双方各自的财产情况进行划分,而非像婚姻关系那样有更紧密的财产关联。 总之,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处理关键在于时间节点和是否补办结婚登记,以此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应权益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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