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处理的原则是哪些?


事实婚姻处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认定原则。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例如,在财产分割、相互扶养等方面,与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具有同等的效力;而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即便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也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其次,对于财产处理原则。在1994年2月1日前认定为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这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生意所得收益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继承其父母的房产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再次,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无论是认定为事实婚姻还是同居关系,对于双方生育的子女,其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 最后,对于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保障当事人在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上的合法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