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
我和伴侣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受保护。想了解事实婚姻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受法律保护,以及不受保护时相关权益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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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来判断。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结婚实质要件包括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对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婚姻成立以登记作为唯一标准。对于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不成立。其法律后果如下: 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自始至终无效,当事人自始无夫妻的权利义务,互不享有配偶权;对于子女,其同婚生子女一样,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与教育,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在财产方面,原则上不适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财产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已经形成共有的,按照共有的处理,未形成共有的归各自所有,无法确定性质的按共有处理,处理时应保护好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此外,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总之,判断事实婚姻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在于其形成的时间是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及是否符合当时的结婚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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