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有事实婚姻要如何离婚呢?


无结婚证有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来进行判断和处理,具体如下: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要离婚,一般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首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撰写起诉书,随后递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后,通常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受理。如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将予以立案,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需提交答辩状,原告在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需缴纳诉讼费用。此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审理事宜。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将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反之,则可能判定不准离婚。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仅单方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法院一般不受理。 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