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没有结婚证要怎么离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且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但在不同时期,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和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离婚,一般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具体流程如下: - 撰写起诉书: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撰写详细的起诉书,阐述离婚的原因、诉求等,并递交至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以此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 法院受理与审查: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会对案件进行预审评估,通常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正式立案受理。若符合立案标准,法院将予以立案,并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需提交答辩状。 - 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在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需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 开庭审理: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开庭审理事宜,在审理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夫妻感情状况、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 作出判决: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将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反之,则可能判定不准离婚。在判决时,法院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作出裁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没有离婚这一说,所以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即可。但如果在诉讼中涉及男女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法院将对其进行依法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事实婚姻离婚问题时,要提供能证明事实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如邻里证言、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等,以便法院更好地审理和判决。





